《新田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该政策是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的

(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19〕11号)、《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新田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总则。镇政府设立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为对外统一受理窗口,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规范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 镇农业服务中心、规环办等部门负责林业、水利、生态环保、交通等根据各自部门职责配合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镇执法办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上报;镇财政办负责征解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规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

(二)用地原则与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单户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新住宅建设竣工后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村庄规划。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其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3人以下户按3人计,4人户按4人计,5人以上户按5人计,扩建住宅新占土地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三)申请与审批。确定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对象。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供的各项要件。明确宅基地用地申请流程。

(四)建房与登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可以与施工方(建筑工匠)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明确各方安全责任,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宅基地建房完工后,要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建房验收的村民,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在申请登记前先行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未按要求“建新拆旧”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五)监督管理。经发办、规资所、规环办每季度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回头看”。 经发办及时公示宅基地审批情况,内容包括审批人、家庭成员人数、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数、批准时间等,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六)附则。农村村民集中居民点用地由镇政府按相关规定及要求负责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23-585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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