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4〕001号
名称:济南巧秀商贸行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C9PE7J1E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舜世路66号水映丽山山庄商业广场A-15-3
投资人:王禾秀
成立日期:2023-02-2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玩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家具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箱包销售;水产品零售;钟表销售;珠宝首饰零售;乐器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济市中)市监网监案移字〔2023〕13-1102号}称:“我局接到济南巧秀商贸行(巧秀书刊专营店)在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涉嫌违法的举报线索。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世路66号水映丽山山庄商业广场A-15-3号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经营,通过电话无法和该公司取得联系。经与该地相关物业部门联系得知,市中区舜世路66号水映丽山山庄商业广场没有A-15-3号商铺。” 同时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以下证据:1、异常名录决定书(济市中市监异决入字【2023】2023941号);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3、山东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4、济南庆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水映丽山文化广场商铺情况说明。
通过查阅投资人王禾秀在2023年2月24日办理济南巧秀商贸行的登记档案,王禾秀在该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详细地址是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世路66号水映丽山山庄商业广场A-15-3,承诺“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示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并签字确认。
经查明,王禾秀在2023年2月24日申请办理济南巧秀商贸行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与济南巧秀商贸行和投资人王禾秀取得联系,2023年11月14日我局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巧秀商贸行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45日。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济南巧秀商贸行2023年2月24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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