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等2个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我局对原《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等2个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等2个信用管理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一是《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等2个信用管理办法于20231231日到期;二是在信用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我局的信用管理办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个别不良行为无对应的扣分标准、部分加分项门槛偏高等。因此,我局出台《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等2个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标准。

二、制定过程

通过调研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结合住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分析研判《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等2个信用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起草了《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等2个信用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公开征求意。2023922日,我局赴成都市住建局开展学习交流,学习成都市的制度建设、平台建设、评价结果应用、与其他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等。2023919—107日,我局对各县(区)、园区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听取各县(区)、园区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

三、主要修订内容和有效期

(一)主要修订内容

1.将《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拨付预售资金时,可不拨付民工工资到代发民工工资专户。

说明:现资金监管方式改变,现备案时已全额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新条款由原条款不存改为不拨

2.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开发企业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完成首次登记后,无拖欠民工工资和税收的情况下,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说明:A级企业信用良好,原条款购房群众交房周期长,资金利用率低,新条款更利于开发企业有效利用资金。

3.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在拨付预售资金时,拨付民工工资到代发民工工资专户比例为网签合同总价款的5%

说明:资金监管方式改变,现备案时已全额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新条款由原条款存入改为拨付。

4.《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后,完成分户登记50%后,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说明:B级企业信用属于基础信用等级,原条款可能出现办证困难、欠税等问题,新条款加以避免。

5.《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房地产开发项目18层(含)以下完成地面5层、18层以上完成地面10层,方可申请商品房(住房)预售许可。

说明:C级企业属于信用较差企业,开发规模、资金一般较小,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新条款适当提高申请预售门槛。

6.《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在拨付预售资金时,拨付民工工资到代发民工工资专户比例为网签合同总价款的10%

说明:现有资金监管方式改变,现备案时已全额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新条款由原条款存入改为拨付。

7.《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经纪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二)在日常排查及专项检查时,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三)允许其使用眉山市二手房网签系统;(四)其他激励措施。

说明:新条款凸显遵法守规、诚实守信,鼓励经纪机构评优争先。

8.《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纪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信用预警,依法依规暂停其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等业务。

说明:新条款对C级经纪机构进行实质性惩戒。

9.《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期限为1年,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依法依规暂停其房地产中介业务;(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发出预警提示,向社会公众发布交易风险提示;(三)其他惩戒措施。

说明:新条款对D类经纪机构进行严厉制裁。

(二)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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