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10号)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第三十条: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除下列情形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国防建设项目;(三)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财综字〔2010〕94号)规定:公益性用海需要变更为经营性用海的,原则上应由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予以出让;
5、《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7〕108号)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6、《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三、制定意义
体现海域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提升海域资源的价值,实现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逐步减少政府对海洋资源的直接配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化方式配置海域资源,充分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快速发展,
四、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34条,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了海域招拍挂的适用范围、出让范围,确定了出让方案的制定、批准程序。
2、明确了标底和底价的制定、申请人资格、出让公告的内容。
3、规定了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以及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流程。
4、明确了海域使得金的征收以及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前期工作费用的列支。
5、明确了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五、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人:王煜
联系电话:0631-5897045。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