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需具备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门。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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