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委发布《科研诚信规范手册》,明确“应当”与“不可”的边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近日发布了《科研诚信规范手册》,分别从“四方主体”出发,主要内容包括科研人员诚信规范、评审专家诚信规范、依托单位诚信规范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诚信规范4部分内容。

内容涵盖三个层面:一是通过阐述科学研究、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应该遵守的相关行为准则,重点说明有关科研诚信“应该做”的方面,作为所有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在科研诚信方面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二是说明有关科研诚信“不能做”的方面,即“有问题”的行为,作为对“应该做”方面的补充说明,同时也是一种警示三是对科研不端行为做出说明,这是科研活动不能突破的底线。

《科研诚信规范手册》手册里界定:

科研人员如发生(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将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 不诚实地表达

篡改。故意改动研究材料、设备、过程,或者改变、省略数据或结果,使得研究结果不能准确呈现。剽窃。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研究计划、假说、观点、方法、结果或表述。伪造。在申请书、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中提供造假数据或信息。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不准确信息。

■ 对研究对象的不当处理或伤害。在涉及人类参与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或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定的行为。

■ 侵犯或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如署名权、优先权等,妨碍他人研究成果的正常发表,擅自或胡乱标注资助来源以及恶意投拆等。

■ 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 参与、与他人合谋隐瞒不端行为或为其提供方便。

■ 通过“请托、打招呼”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 虚报、冒领、套取、贪污、挪用、侵占、滥用项目资金。

■ 有些有失诚信的行为会严重妨害正常的科研秩序,根据科研人员所属专业领域、任职机构或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惯例,也可能会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 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或规则等。除了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科学研究还要遵守许多政策、规定或规则等,如有违反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是科研不端行为。

■ 擅自透露保密信息。对要求保密信息的透露虽然不会破坏研究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但却违背了科研诚信的基本要求,扰乱了正常的科研秩序,仍有可能会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 故意隐瞒可能会对社会或公众造成危害的研究信息。如果因为隐瞒而导致社会或其他人处于危险之中,也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违背诚信的行为。

附件:科研诚信规范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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