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也严重侵蚀社会诚信基础,破坏营商环境。12月15日从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办理一起涉企民事纠纷案件时发现“案中案”,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最终企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的修某光,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前,湖北某科技公司以35万元的总价,向南京某贸易公司购买斯凯孚(SKF)品牌轴承10套。双方合同约定,卖方提供的产品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带任何假货、水货、次货或再生使用产品,假一罚十。
湖北某科技公司到收货仓库看货时,指出货物有问题,遂在提货时办理了现状保全证据公证,并将货物带走保管。随后,湖北某科技公司向南京某贸易公司发出《货品质检异议告知函》,主张无法确定轴承确系正品。
双方将涉案货物交由斯凯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鉴定。斯凯孚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涉案轴承产品并非该公司或其关联方生产。
据此,湖北某科技公司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京某贸易公司返还已收货款35万元,并按照合同“假一罚十”条款赔偿350万元,另赔偿造成湖北某科技公司对第三方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22万余元;同时,要求斯凯孚方面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湖北某科技公司上诉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该民事案件的二审过程中,湖北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欲前往与之签订轴承买卖合同的第三方、济南某压缩机设备公司取证。诉讼一方的律师单独调查取证,可能有失公允。为查清事实,鄂州中院法官决定依职权,前往济南实地调查。
就在法官到达济南某压缩机设备公司时,湖北某科技公司致电法院,以纠纷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湖北某科技公司的反常行为,引起了法官的怀疑。通过一系列调查,法官认为该案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犯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侦查后还原了真相,被告人修某光将涉案轴承带回自家仓库保管期间,故意调换了涉案轴承。
原来,修某光以湖北某科技公司名义与济南某压缩机设备公司签订了虚假的采购合同。与此同时,修某光又以湖北某科技公司股东郭某的名义,向南京某贸易公司采购10套斯凯孚品牌轴承,双方签下载明“假一罚十”的买卖合同。此后涉案轴承被调包,便有了修某光以公司名义起诉至法院索赔共计400余万元一幕。在这一过程中,修某光甚至主动向与湖北某科技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济南某压缩机设备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
至此,一场蹊跷的民事纠纷案件,变成了涉嫌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
最终,法院判决:修某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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