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参考青岛、烟台、威海等市做法,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对《贯彻落实〈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日海字〔2020〕48号)进行了修订,已征求了沿海各区意见,并同步征求市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的适用及出让范围

1.取消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日海字〔2020〕48号)中20公顷渔民用海的审批。

2.新增养殖、工业、旅游娱乐、交通运输等经营性用海全部纳入招拍挂出让范围。

3.同一用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纳入招拍挂出让范围。

(二)不适用招拍挂出让范围的情形

1.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国防建设项目;

3.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等有特殊管控要求海域;

4.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海域;

5.公益性和科研性项目用海;

6.临时用海。

(三)海域使用金市区分成比例

1.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成交价款确定,通过属地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审批权限范围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养殖用海基础海域使用金缴纳按原渠道执行,高出基础海域使用金部分入库后,按市50%、区50%的比例分成。

其它用海海域使用金缴纳按原渠道执行。

本落实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有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及具体实施需要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原《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日海字〔202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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