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3号)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调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我市“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


点击查看:市医保局《关于调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绵医保办〔20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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