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202305】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因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公安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据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档案编号

证芯编号

注销原因

注销时间

1

金燕

5002****8201

5050*****0595

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2023年12月11月


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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