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6月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以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治理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意识,让广大经营者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现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典型案例。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回收废弃火锅底油炼制成老油再向消费者销售的陈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自2022年5月起,涪城区竹签签砂锅串串香店主陈某将顾客食用过的“废锅底料”回收,通过过滤、加热等工序提炼成“老油”,按一定比例勾兑成新的火锅料销售给顾客食用,该行为一直持续到2022年9月7日案发。陈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法,同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2年12月28日,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发来《检察意见书》,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将陈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绵阳市游仙区称心衡器经营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8月23日,游仙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绵阳市游仙区称心衡器经营部销售改装后用于作弊的电子计价秤,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星辰电子计价秤”“大亨电子计价秤”两台秤均无铅封。经调查,该店改装作弊电子计价秤两台并对外销售,两台电子秤进货价172元,售价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游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228元,罚款2000元。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回收废弃火锅底油炼制成老油再向消费者销售的杜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1月24日,三台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三台县公安局对杜某开设的三台县潼川镇各吃锅火锅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回收油128.11千克。经查,自2020年1月1日起,杜某从顾客食用后的火锅中回收废弃油脂,经过滤、熬炼等工序制成“老油”,并按50g/锅添加到该店“红汤锅”中再供顾客食用。截至案发,杜某合计销售7460锅小火锅,违法经营废弃油脂(含查扣)货值金额合计12026.64元。该案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3月,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杜某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三台县市场监管局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将杜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绵阳市容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8月2日、8月4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两次对绵阳市容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非本单位使用登记的49支气瓶进行液化气充装。经查,当事人在石油液化气充装前后未落实检查气瓶和记录制度,对非本单位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多次充装,持续时间超过半年,且涉及气瓶较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5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6076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以及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实施强有力的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经营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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