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23〕7号),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创投风投机构,除特别指出外,均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投资指创投风投机构直接对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企业是指非上市实体法人企业;我市企业指注册在青岛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市外企业指注册地不在青岛市的企业;我市投资额不含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
一、加快市场主体聚集发展
(一)新设机构奖励、已有机构增资奖励
1.奖励对象
(1)自2023年5月25日起,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新设创投风投机构。
(2)自2023年5月25日起,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增资或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
2.奖励条件
(1)新设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
(2)2023年5月25日起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或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
(3)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自2023年5月25日起新增管理的基金,实缴资本合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自2023年5月25日起新增实缴资本合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
(4)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5)单只基金独立申请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0%,或对地方直接产生的经济贡献大于奖励金额(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多只基金合并申请的,其可投金额需全部投向我市企业,不包括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
(6)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扣除政府性出资后,按照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所有出资人实缴到位到账回单;
(5)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托管协议;
(6)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
(7)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股东名册;
(9)被投企业出具的投资款出资证明;
(10)申请人出具股权穿透结构图,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并加盖公章;
(11)基金落户由管理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12)基金落户由普通合伙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1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大型机构奖励
1.奖励对象
(1)自2023年5月25日起,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新设创投风投机构。
(2)自2023年5月25日起,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或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
2.奖励条件
(1)新设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及以上;
(2)2023年5月25日起,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或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及以上;
(3)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4)投资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0%,或对地方直接产生的经济贡献大于奖励金额(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5)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后,按照前款(一)规定,获得奖励资金未到2000万元的,按前款(一)规定执行;
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后,按照前款(一)规定,获得奖励资金已达到2000万元的,若扣除政府性出资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仍在10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
4.申请材料
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三)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机构奖励
1.奖励对象
自2023年5月25日起完成中基协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并对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龙头产业培育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
2.奖励条件
(1)实缴资金达到200亿元及以上(扣除政府性出资);
(2)实缴资金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3)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按照机构在我市落户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予专项配套支持和奖励(含按照前二款规定已获得的奖励)。
4.申请材料
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四)基金管理规模奖励
1.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的、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2.奖励条件
(1)以中基协推送数据为准,自2023年5月25日起,在奖励年度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规模首次达到100亿元的,或政策发布之前已达到100亿元且在奖励年度内新增10亿元以上的;
(2)以中基协推送数据为准,自2023年5月25日起,在奖励年度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规模首次达到50亿元的,或政策发布之前已达到50亿元且在奖励年度内新增5亿元以上的。
3.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申请材料
免申即享。
二、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一)投融资路演活动奖励
1.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能够为创投风投机构及项目提供专业化投融资路演活动服务的机构,该机构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2.奖励条件
路演活动举办前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且有实质性贡献的。
3.奖励标准
按照我市项目融资额给予奖励,其中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按照项目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次路演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同一创投风投机构与同一企业参加多场路演活动并成功投资的,奖补金额在举办路演活动的机构间平均分配。
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4.申请材料
(1)项目融资路演活动奖励申请表;
(2)项目融资路演活动备案表;
(3)项目融资路演活动举办明细表;
(4)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融资路演活动促进项目对接落地成效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投资我市实体企业奖励
1.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自2023年5月25日起,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
2.奖励条件
(1)被投企业在我市注册且有实质性经营活动;
(2)投资资金为新增股权投资且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3)不包括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
(4)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需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投资奖励。
3.奖励标准
在奖励年度内按本奖励年度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4.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投资明细表;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4)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投资协议;
(6)申请人出具股权穿透结构图,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并加盖公章;
(7)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
(8)政府性出资汇款回单;
(9)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股东名册;
(11)被投企业出具的投资款出资证明;
(12)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知晓函(限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申请奖励时提供);
(1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投早投小投科技奖励
1.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自2023年5月25日起,投资我市种子期项目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2年的创投风投机构。
2.奖励条件
(1)被投企业为在我市注册且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种子期项目和人才企业;
种子期项目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000万元。
人才企业是指:①拥有经认定为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里A、B、C、D类人才(在企业股权占10%及以上,且全职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技术官等核心高管职务)的企业;②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锐青岛”系列创新创业大赛、“市长杯”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山东(青岛)博士后创新创业成果大赛”等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及青岛各区(市)人才大赛(赛事须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可)中的获奖项目所在企业;③拥有其他人才项目的企业:符合“两高四新”(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标准的人才项目;符合上海证交所科创板属性的“硬科技”人才项目;海内外高端人才的创新项目;突出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疗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智慧城市等产业特色的人才项目。
以上人才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总部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且正常运营;或总部注册地不在青岛,但承诺在12个月内将注册地迁入青岛,且正常运营。
(2)投资资金为新增股权投资且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3)不包括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
(4)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需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投资奖励;
(5)与前文投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3.奖励标准
在奖励年度内按本奖励年度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0%给予奖励。
4.申请材料
(1)当地社保中心出具的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社保基金缴纳记录;
(2)投资款到账前经审计的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
(3)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历史记录;
(4)被投企业为人才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被投企业为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认定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参照本条第(二)款“投资我市实体企业奖励”。
(四)资本招商奖励
1.奖励对象
为我市引进拟上市企业主体的我市创投风投机构。
2.奖励条件
(1)创投风投机构以股权投资、并购重组方式引进拟上市企业主体,符合我市24条产业链发展方向的;
(2)以股权投资方式引进拟上市企业主体的,要求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2年;
(3)引进的拟上市企业主体已取得我市营业执照;
(4)已取得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引进拟上市企业唯一招商机构认定证明书;
(5)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需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此款奖励。
3.奖励标准
在奖励年度内按本奖励年度对拟上市企业主体实际到位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每引入1家企业最高奖励400万元。
根据引进的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奖励:拟上市企业已就上市工作与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署正式协议,中介机构已入场开展工作,给予1/4奖励;拟上市企业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给予1/4奖励;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交易所并被正式受理,给予剩余全部奖励。
4.申请材料
(1)创投风投机构申请表;
(2)创投风投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拟上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协议;
(5)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
(6)以股权投资方式引进拟上市企业主体的,提供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历史记录;以并购重组方式引进拟上市企业主体的,提供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股东名册;
(7)被投拟上市企业出具的投资款出资证明;
(8)被投拟上市企业承诺书;
(9)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引进拟上市企业招商认定证明书;
(10)拟上市企业上市有关材料:与中介机构签署的上市辅导合作协议、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完成内部立项并入场开展工作的证明材料;青岛证监局出具的辅导验收报告;交易所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
(11)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知晓函(限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申请奖励时提供);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加强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一)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返投比例不少于1.1倍
1.适用对象
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的。
2.认定标准
(1)母基金在我市投资额:母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额之和。
(2)直投基金在我市投资额: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额。
(3)引导基金出资额: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之和。
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完成认缴出资对应需返投青岛金额后,方可按本政策规定申请有关奖励。
(二)放宽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
1.适用对象
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在投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的。
2.认定标准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认定标的: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
认定额度: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到位的投资额。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已有企业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新增投资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我市企业。
认定额度: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到位的投资额。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新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企业,且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该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企业中的实缴注册资本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4)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或其管理人从外地引进落户我市的企业。
认定额度:迁入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5)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企业控股的市外企业。
认定额度:实际投资额度×投资前我市企业在认定标的中的持股比例。
(6)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在管其他基金新增实际投资我市企业的额度,在管其他基金为我市引进落地企业的实缴资本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7)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标的:与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且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实际投资我市企业的额度,管理公司或基金为我市引进落地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比照上述七类认定标准另行认定。
对引进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认定金额的1.5倍计入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引进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主体、独角兽企业,按认定金额的2倍计入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
(三)鼓励各类资本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1.适用对象
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
2.认定条件
该基金投资我市企业投资额达到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如为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基金需同时满足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实缴规模的60%。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基金已完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及投资阶段等政策指标情况说明;
(3)购买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审核程序
购买方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四)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奖励力度
1.奖励对象
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
2.奖励条件
(1)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
(2)投资时被投企业在我市注册;
(3)基金及引入企业需承诺基金存续期间或我市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前,该企业不得迁出我市。
3.奖励标准
(1)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按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按照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需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投资奖励。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情况。
(2)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且完成相应返投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且完成相应返投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3)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我市企业比例在75%以上且完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事项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超额投资奖)。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情况。
4.审核程序
基金管理机构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区(市)财政局认定。
5.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参股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基金引进的外地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
(4)基金投资项目证明资料:投资明细表、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营业执照,资金到位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
1.适用对象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中其他社会出资人,统一由基金管理人申请。
2.让利条件
(1)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已完成全部认缴出资,完成全部项目投资且满足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领域及投资阶段等政策性指标;
(2)申请政府引导基金让利的,与本政策其他奖励就高享受。
3.让利额度
政府引导基金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按以下公式计算:
政府引导基金让利金额=[政府引导基金总收益-∑政府引导基金每期出资额×(政府引导基金每期出资实际使用天数÷365×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青岛地域投资额÷基金总完成投资额)×50%
若参股基金管理人在青岛市注册,引导基金让利全部给予参股基金管理人。若参股基金管理人不在青岛市注册,引导基金让利至少50%给予注册在青岛市的其他公司制基金管理机构。
青岛地域投资额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青岛注册的情况。
4.认定程序
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参股基金清算或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时予以实施。
5.申请资料
(1)政府引导基金让利申请书;
(2)参股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基金完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及投资阶段的相关政策指标证明材料;
(4)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5)若为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参股基金,提供投资青岛市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证明材料;
(6)引导基金让利金额测算表;
(7)其他出资人同意函;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拓宽创投风投退出渠道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完成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自2023年5月25日起,承接我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
(二)奖励条件
1.转让份额的基金在我市注册,完成中基协备案一年及以上,资金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2.转让份额的基金出资人已持有该份额一年及以上;
3.转让份额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实缴资金(实收资本)的10%,或转让份额中青岛市出资人出资额度占比不低于30%;;
4.交易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5.S基金实缴资金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6.S基金与转让份额的基金不存在以下关系:
(1)同一实际控制人;
(2)30%及以上份额为同一出资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
(三)奖励标准
在奖励年度内按本奖励年度交易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每宗交易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受让份额明细表;
3.S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4.转让份额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S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份额转让协议/投资协议;
6.申请人出具股权穿透结构图,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并加盖公章;
7.交易款项付款回单和到账回单;
8.政府性出资汇款回单;
9.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交易份额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
11.转让份额的基金投资青岛市企业证明材料或转让份额部分青岛市出资证明材料;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创投风投机构任高管且在我市纳税的创投风投管理人才。
(二)奖励条件
由各区(市)自行确定辖区内每个奖励年度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
(三)奖励标准
由各区(市)根据高管个人贡献给予奖励。
六、形成创投风投行业发展合力
(一)拨付对象
将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产生的税收市级分享部分,拨付给创投风投机构所在区(市)。
(二)拨付条件
创投风投机构已完税。
(三)申请材料
1.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
2.经市税务局、区(市)税务局审核确认的创投风投机构纳税情况表(需注明市级分享部分)。
七、政策兑现
(一)认定时间
第一个奖励年度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其后每年度自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奖励年度。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4日,符合当年度有关奖励条件但未申请奖励的,可在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奖励年度申报时间申报,并按照本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6月30日以后,超过对应奖励年度申报时间未申报奖励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申报。
(二)申报时间
每年7月31日前。
(三)申报主体
对创投风投机构落户、管理规模、投资我市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资本招商、S基金交易等奖励,由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基金的,若其管理人也注册在我市,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的任一方)或基金管理人与出资人一致同意的注册在我市的普通合伙人进行申请。实缴资金合并计算的,需合并计算的基金及其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注册在我市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申请。
(四)申报程序
1.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计划、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2.申报主体向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3.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时根据各区(市)情况,可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初审,或独立初审后将初审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区(市)的申报项目和材料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结合年度资金安排,确定奖励额度和拟奖励企业,并予以公示。
5.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公示结果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给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再由当地拨付至相关企业。
对创投风投机构落户、管理规模、投资我市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资本招商、S基金交易、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进度等奖励资金,由市、申请奖励的创投风投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按照业务发生年度财政体制分担。
对创投风投机构办公场所支持政策和人才奖励政策,由各区(市)政府遵照本政策相关规定及精神制定细则并实施。
对项目路演活动奖励及超额投资奖由市级财政承担。
6.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奖励需报市、区(市)财政局认定的,由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区(市)财政局认定。
八、工作职责
(一)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认真开展绩效自评。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全面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资金预算编制和中期财政支出规划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批复、下达;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四)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提供的涉税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五)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人才项目进行认定。
(六)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奖补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区(市)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奖补市级资金拨付和本级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工作。
九、附则
(一)申报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二)对出现违规经营的创投风投机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任何扶持政策。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虚报材料、违规取得或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的机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政策不与我市其他招商引资等奖励政策重复享受。
(五)政策未尽事宜和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七)本实施细则每年视情况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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