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机制,促进我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我局会同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DRG付费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22〕16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市中医医院临床专家讨论,初筛出桡骨远端骨折等10个符合相应诊断标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达到西医治疗同等疗效的中医病种,并经历史数据测算、DRG专班多轮讨论研究以及专家论证,最终形成本《通知》,拟开展DRG付费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试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的试点对象为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桡骨远端骨折等10个中医优势病种,其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对应的DRG外科组基准点数及调整系数执行,实现“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同时明确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经办管理办法,明确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种的评判标准,并组织开展相关病例的申报、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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