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我省于2009年全面实施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定期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较好地适应了经济发展需要,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2023年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包含全省16个设区的市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具体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片划分数量、面积和区片价水平。图形数据同步在《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查询系统》中公开,便于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三、调整情况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以一般农用地价格为基准,通过对近3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农民收入水平、历史地价水平、农作物年产值增长幅度等指标的分析,结合土地区位,综合确定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调整后,全省共有342个区片,每个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为1-6个等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面积加权平均值为6.8176万元/亩,比现行区片价格增长1.54%,其中最高区片价格仍为30.9万元/亩,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最低区片价格仍为6万元/亩,涉及青岛莱西市、烟台龙口市等30个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增长幅度在0%-8.7%范围内,最高增幅8.7%,为济南市钢城区;最低增幅0%,为青岛市内三区、济宁任城区等49个县(市、区)。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幅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调整价格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体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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