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明问答解读

《关于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明问答解读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谁制定,报谁批准,如何公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所在地区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市内“四区”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其他县(市、区)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如何减免?

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市内“四区”减免比例为30%,其他县(市、区)减免比例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三、业主应当自何时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多少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不超过6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车位使用人如不使用停车位,应当如何处理?

车位使用人如不使用停车位,应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确认后,自告知之日连续超过1个月(含)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什么费用?收费标准是多少?

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对临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停车未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免费;停车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最高不超过2元,每日最高不超过20元。

六、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管理费扣除比例是多少?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管理费扣除比例,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由“双过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前暂按收益资金的20%扣除;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形式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标准、等级对应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减免政策及程序、计费起止时间,以及12345市民热线、物业公司的服务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