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计划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案例回顾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2022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违法行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参考《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三条实施标准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综合案件违法情节考量,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三条实施标准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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