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号)、《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渝打非金发〔2018〕12号)、《四川省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意见》(川金领〔2022〕7号)等文件,结合万达开三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州区、达州市、开州区行政区域内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
例如,开州区居民王某,在路过某农业有限公司时,发现公司业务员在向群众发宣传单,宣称投资1万元认养5头生猪、每月可获得200元投资收益,且1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导群众投资。王某觉得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经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于是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向开州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了举报。
三、首办负责制
《万达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举报受理实行首办负责制。
例如,居住在开州区的李某,发现达州市某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可以就近向开州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开州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受理李某的举报线索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线索移交达州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达州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进行核查后,认定李某的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将在认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李某领取奖励。
四、奖励条件
《万达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本人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基本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广告、合同、转账凭证、影像资料、网址等);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
五、奖励标准
根据《万达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结合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及区域、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确定了2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等五个奖励标准。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
《万达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集资行为关联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例如:张某向开州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某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开州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受理该举报线索后,发现该线索在张某举报前相关部门已经排查发现且正在处理中。开州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经过核查,认定张某的举报属于《万达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对张某的举报不予奖励。
(三)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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