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为规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文件》),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强调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规定,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2022年7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的重要作用。《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也对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二、起草过程

2022年7月底,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印发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即启动《文件》起草工作,原则上全盘吸收住建部的规定,我厅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除个别条款外也一并吸收完善,参考广东、江苏、江西、河南、北京、上海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于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处罚尽量吸收了省应急厅相关裁量基准规定,以保持协调统一。制定过程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和法律顾问并邀请青岛、淄博、济宁、聊城、泰安、东营等地市单位有关专家参与制定。2023年6月20日-7月31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023年6月-9月,先后三次面向所有地市单位和厅各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委托有关处室一并转发对应的协会征求意见建议,请协会征求相关行业主要单位的意见建议,累计收到意见建议431条,对其中235条反馈意见进行吸收采纳。此外,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也已完成。2023年10月7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文件》(审定稿)。

三、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2部分。

第一部分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主要规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范围、遵循的基本原则、体例制定的规则、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共计13条。

第二部分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首先,对事项编排规则,建设项目规模认定、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等级认定的法律依据,基准中术语解释等内容进行总体说明。其次,依据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编制,并按照权责清单事项编码的顺序进行编排,规定行政处罚事项共计83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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