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宾市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已具备采购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诚挚欢迎有相关资质的涉及企业积极参与本项目竞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宜宾市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研究。
2、编制内容及要求:
(1)研究背景:介绍项目立项背景;阐述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研究的意义;总结分析国内外及省内外已有的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相关研究进展及成果;
(2)总则:确定水资源保护补偿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等相关政策依据进行梳理分析,为本次保护机制的提出奠定相关的法律基础;
(3)宜宾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分析:介绍全市地表、地下及水资源总量及分布情况;分析全市供用水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及用水效率;结合已有的数据分析全市重要河湖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现状、水生态修复工程及设施的建设情况等;
(4)水资源保护措施成本及效益分析:针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生态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开展水资源保护措施成本及生态保护成效分析。水资源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节水、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工程措施。分析各类水资源保护措施相应的生态效益,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5)水资源保护补偿基本框架研究:根据水资源保护措施的生态效益,确定重点区域水资源保护补偿标准。参考已有的生态补偿办法,提出水资源保护补偿考核指标、资金筹措、资金奖励方法、保障措施等框架。
结合宜宾市实际情况,提供技术咨询,并合理编制完成《宜宾市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研究》(以下简称《补偿机制研究》),《补偿机制研究》需通过市水利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服务过程中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最新政策文件按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4、编制工期:2个月(60日历天)。
5、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
6、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二、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有效法人资格,具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②截至递交申请文件截止日,竞价单位相关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三、文件组成及格式要求:
1.资格文件、响应文件一式一份装订成册。
2.分别密封、盖章。
四、竞价单位报价方式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用二次报价,分别标出大小写。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五、评审方法及标准
竞价单位资格审查通过后,根据竞价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作为第一次报价,各投标单位现场进行第二次报价,再跟第二轮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谈判,以最终谈判价为中标价。本项目竞价单位报价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计取。该项目报价的价格,包括编制和完成一切工作缺陷修改、管理、保险、税费、利润以及一切风险在内的费用。
六、竞争性谈判最高限价
宜宾市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研究编制最高限价为28万元。
七、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
1、竞争性谈判文件领取时间: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至2023年9月12日上午10时工作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竞争性谈判文件领取地点:宜宾市水利局305室。
八、竞争性谈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14:30时(北京时间)。
2、谈判申请资料递交地点:宜宾市水利局3楼305室。
3、谈判时间:2023年9月13日下午14:30时(北京时间)。
4、谈判地点:宜宾市水利局一楼会议室。
九、成交事项
1.确定成交供应商
1.1本项目采购单位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2采购单位将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3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成交候选供应商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成交结果
2.1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单位交纳。
2.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单位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3.成交通知书
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十、合同事项
1.签订合同
1.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单位可以与后一位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此类推。
2.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3.合同转包
本项目不接受转包。
4.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单位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十一、验收
本项目采购单位以宜宾市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实施方案通过市水利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和批复后作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验收合格的依据。
十二、资金支付
采购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宜宾市水利局
地 址:宜宾市翠屏区真武路38号
联 系 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831-8203306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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