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征求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意见,其中22个单位复函表示无意见,2个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其余14个单位未复函。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单位名称
回复意见建议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
市财政局
建议将第四条“……‘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修改为:“……‘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理由:受理单位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单位一致,且罚没款应缴入受理单位同级财政金库。采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议一:将“第五条……县(市、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删除。
理由:相关内容在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十一条有详细表述。
建议二:建议将“第十三条(一)……报查办部门领导审核。”修改为“……报查办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理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需设立经费项目进行预算安排,由应急部门统一申请设立经费项目便于统筹管理。建议一,采纳。
建议二,不予采纳。理由: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谁受理、谁奖励”和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由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故不应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城管局、市粮食物和资储备中心、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乐山高新区、乐山大佛景区
无意见。
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峨边县、马边县
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体育局、市供销社、峨眉山景区
未回复意见。
市中区、沐川县
修改如下:
第四条修改前: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修改后: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修改前: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县(市、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五条修改后: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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