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市监处罚〔2023〕163号)

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市监处罚〔2023〕163号

当事人:西安市未央区旭方茶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112MA6X4A8H7D住所: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金业观湖大第3号楼2单元1502室经营者:温旭身份证号:610430199501223013

2023年4月17日,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关于移送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线索的函》、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相关材料,要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管职能进行处置的案件线索。2023年5月4日,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魏常熙、田军刚对该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未央区梨园路金业观湖大第3号楼2单元1502室敲门无人应答,办案人员拔打当事人注册登记预留的联系电话(13205909734)为空号,通过该小区物业查询注册登记的房号水、电费交费情况,该房屋从2023年1月起空置,无用水、用电记录。通过物业查询该房屋房东为王倩,经与房东电话联系,房东不清楚该房子注册有西安市未央区旭方茶行一事。通过信用监管科查询发现,当事人2020年度、2021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个体工商户年报。2020年4月,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央宫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日将当事人列入异常。办案人员于2023年5月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未央区税务局发函请求对当事人的报税纳税情况进行协查,2023年5月8日,未央区税务局复函称当事人未在该局办理税务登记。2023年5月22日,我局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eiyang.gov.cn/)刊登公告,通知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接受调查,截止2023年6月25日24时,当事人未前来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6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通过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和注册登记预留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从而认定当事人变更登记事项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信用监管科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并提供的当事人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电脑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度、2021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个体工商户年报的事实及2020年4月17日我局未央宫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将当事人列入异常的事实;

2.现场笔录2份、现场核查照片3张、通话记录1份、关于西安市未央区旭方茶行与陕西省肆嘉禾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地址列异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及当事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实;

3.西安市未央区税务局对西安市未央区旭方茶行税务报税情况的复函(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未央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未缴纳税款的事实;

4.本局2023年5月22日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eiyang.gov.cn/)刊登的关于西安市未央区旭方茶行负责人前来接受询问调查的公告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接受调查的事实;

5.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未央检检建受〔2023〕4号)1份,证明经营者(温旭)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和西安市未央区旭方茶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3年7月25日,本局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官网(网址:http://www.weiyang.gov.cn/)发布《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未市监罚告字〔2023〕1215号)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变更登记事项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给予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2020年4月17日,我局未央宫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日将当事人列入异常;2020年度、2021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个体工商户年报,被我局列入异常的情况下,仍未纠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27日、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前往当事人注册登记的地址核查,并多次通过当事人注册登记时预留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未央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旭方茶行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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