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险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建筑施工等八大高危行业“应当购买”安责险。2021年9月《安全生产法》和2022年3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后都将高危行业安责险列为强制购买范围。目前,我省在建筑施工行业已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购买安责险认识不足,一些承保的保险机构低价竞争扰乱安责险市场、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等。为此,需要对我省安责险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起草过程
为解决安责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21年5月,我厅开展了安责险省内外调研工作,倾听了各市对我省出台安责险配套文件的相关诉求和建议,学习借鉴了江苏、广东等地的工作经验,为起草《意见》做了充分前期准备。2021年8月,在梳理总结安责险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初稿。2021年11月17日至12月18日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多次座谈交流、深入论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2022年12月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反馈意见对《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并商请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进行了会签。
三、主要内容
《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为出发点,按照“依法实施、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从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投保与承保、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我省安责险工作。
(一)提出总体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要在开工前依法投保安责险,投保覆盖率应当达到100%。保险机构要切实发挥安责险风险减量和事故预防功能,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全面的事故预防服务。
(二)明确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安责险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按照“施工企业依法投保、保险机构自愿承保”的原则,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
(三)规范主要内容。《意见》从投保主体、承保主体、保险期限、费用列支、保障范围、动态调整等6个方面进一步对安责险投保与承保内容进行了规范。
(四)健全运行机制。拟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依法开发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产品,鼓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或资质的工程监理等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事故预防费用应“足额提取、足额使用”,以满足事故预防服务为原则,确保一定比例安排使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要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实施预付赔偿保险金制度。建立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投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五)完善保障措施。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通报和动态评价机制,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投保安责险,完善激励措施,对依法投保安责险且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强的企业或工程项目,实现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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