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部署,我市编制了《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间),为进一步拓宽房源筹集渠道,支持社会主体利用商业商务用地、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等文件制定。
三、制定目的
为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工作,多渠道多主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社会主体利用商业商务用地、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政策适用范围、建设标准和认定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
四、重要举措
本办法包含适用范围、建设要求、项目申报及批准程序、支持政策、监督管理和其他事项等6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相关区(功能区)商业商务用地、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平阴县、商河县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及批准项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建设方式。一是新建项目,企业可利用商业商务用地或者在划定区域利用城中村生活保障房建设用地(商业商务国有建设用地)整栋新建租赁型公寓;二是在建改建项目,企业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开工或正在建设中的整栋商业商务类建筑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建设要求。针对项目的用地规划、权属要求、规划标准、配套设施标准、工程质量和使用管理进行了明确。
(四)项目申报与联审。项目均由建设单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领导小组审核,报市领导小组联审确认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建设阶段项目认定书。
(五)项目实施。建设单位持认定书及相关材料,按相关要求办理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产权证书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并采取相应的限制交易、抵押措施。
(六)支持政策。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七)其他。《实施办法》对项目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明确。
五、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标准
项目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万平方米,应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最大不得超过70平方米,且不得设计为成套住宅。
六、商业商务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程序
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现场勘验、材料初审后,区领导小组组织联审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进行确认,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工程建设阶段)》,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持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
七、在建商业商务建筑改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程序
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项目所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市两级按程序联审、确认通过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工程建设阶段)》。
建设单位持认定书及相关材料,按相关要求依次办理立项变更、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施工图审查变更等手续。
八、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建设、运营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更改户型面积、以租代售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并依法依规采取追缴补助资金、缴纳违约金、收回土地及减免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措施。
区(功能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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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区 | 东青龙街42号 | 86568248、86568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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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区 | 朝阳路11号 | 76978008 |
济南高新区 | 舜华路77号 | 82826620 |
新旧动能起步区 | 起步区创新中心724 | 66604268 |
(联系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5170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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