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江津区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江津府布发〔201544号)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和林地边缘200米范围的区域为防火区,每年11日至1010日为森林防火期,当前正值森林防火期。江津区气象局7121050分、7131014分相继发布了高温红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风险增大,为应对当前森林防火的严峻形势,特发布《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二、制定经过

此规范性文件由区林业局进行起草,并经区司法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发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三、主要内容

开篇介绍了森林禁火令的出台背景依据,确定了全区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止行为,以及进山规定、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部门监督指导和违反禁火令的法律责任,最后确定了生效日期。需要执行的事项包括: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止行为,以及进山规定、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部门监督指导和违反禁火令的法律责任。

三、核心举措

(一)禁火时间:发布之日起至202310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止下列行为: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

严禁未经许可在禁火区域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玩火、打火把等游玩用火;严禁在禁火区域点香烛、烧纸钱、燃放鞭炮等祭祀用火;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秸秆、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孔明灯;严禁禁火区域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进山规定:进入禁火区域的个人和车辆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应扫码入林、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

(五)隐患排查整治: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坚决消除火险隐患。

(六)监督指导: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指导全区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指导全区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七)法律责任:进入禁火区域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适用对象

全区市民,进入我区旅游、务工、学习等外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执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执行。

六、注意事项

本禁火令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森林防火:为了防止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乃至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措施。

禁火时间:为做好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防火工作设定的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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