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市城阳区教育和体育局
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城阳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城阳区依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民办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区教育体育局审核,报区发展改革局核准。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核定最高限价,允许幼儿园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相应类别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自主申请确定收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核定。
2.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依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价,允许幼儿园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园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自主申请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核定。
保教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当在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经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三)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以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儿童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2.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1)床上用品费:幼儿园为新入园或在园儿童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当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2)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收取。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二、收费调整核准程序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调整核准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情况,向区教育体育局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真实有效资料(见附件1、3),区教育体育局自收到幼儿园报送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要求幼儿园限期补充完善。区教育体育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审核后形成调整建议报区发展改革局。调整建议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单位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区发展改革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区发展改革局收到调整建议及审核后的资料后,依法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及时作出核准意见。
(二)新建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第一学年收费执行试行价格报备程序
试行价格由幼儿园据实测算生均保教费、住宿费成本,兼顾同区域、同类型、办园条件和质量相当的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幼儿园应向区教育体育局提交试行价格有关资料(见附件2、3),区教育体育局自收到幼儿园报送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完备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作出核准意见。试行价格应通过公示、招生简章等形式提前告知家长后方可执行。
新建幼儿园应于第二学年开始前3个月,向区教育体育局提出制定正式收费标准申请,并提交真实有效资料。书面申请所需资料和收费核准程序执行本通知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核准程序规定。允许幼儿园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园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第一学年在园儿童和新招生儿童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收费政策
1.幼儿园应当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2.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见附件4)。应通过设立公示栏、门户网站、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3.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3-5年保持平稳。
4.幼儿园除依法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讲义资料、图书阅览、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等与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性收费。
(二)退费政策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因儿童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按保教费、住宿费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费。儿童在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不来园的,不退费。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幼儿园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退费。伙食费按儿童当月未进餐的天数计退。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根据幼儿园和儿童家长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三)收费减免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加强管理监督
(一)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收取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儿童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二)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服务收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民办幼儿园收费秩序,保障幼儿园、儿童家长双方合法权益。
区发展改革局应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履行收费核准工作程序,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区教育体育局应做好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试行价格的申请受理,严格提报资料审核把关,做好保教费标准备案等工作;监督民办幼儿园收费信息公开;完善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将收费情况纳入年检内容。
区财政局应做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扶持工作。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5日起执行。本通知由青岛市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青岛市城阳区教育和体育局、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
费、住宿费标准调整申请资料明细
2.新建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试行
价格申请资料明细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
费、住宿费标准核定表
4.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青岛市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市城阳区教育和体育局
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5日
附件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标准调整申请资料明细
1.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法定登记证书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核定表》;
3.幼儿园近三年的办园成本测算情况说明,包括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教职工人数、在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的园籍儿童人数、生均教育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维修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教职工工资总额及其保险福利、幼儿园房屋购置情况或房屋租赁协议等方面的支出情况等;
4.幼儿园应对住宿成本进行独立核算,并提供儿童住宿成本测算情况及说明,包括儿童宿舍区发生的水、电、暖气(含冷气)成本,宿管、安保、保洁、医务等人工成本,设施设备折旧、维修成本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等。住宿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与办园成本无法合理区分的,可在首次申报时提供幼儿园研究决定的办园成本、住宿成本分摊方法,并视情况相应调整办园成本(价格)。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无法区分办园、住宿成本的,由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同类幼儿园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其他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附件2
新建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试行价格申请资料明细
1.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法定登记证书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核定表》;
3.幼儿园办园成本测算情况说明,包括幼儿园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教职工人数、在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的园籍儿童人数、生均教育成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维修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教职工工资总额及其保险福利、幼儿园房屋购置情况或房屋租赁协议等方面的支出情况等;
4.幼儿园应对住宿成本进行独立核算,并提供儿童住宿成本测算情况及说明,包括儿童宿舍区发生的水、电、暖气(含冷气)成本,宿管、安保、保洁、医务等人工成本,设施设备折旧、维修成本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等。住宿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与办园成本无法合理区分的,可在首次申报时提供幼儿园研究决定的办园成本、住宿成本分摊方法,并视情况相应调整办园成本(价格)。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无法区分办园、住宿成本的,由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同类幼儿园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其他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5.建园预(决)算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6.试行价格申请说明;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附件3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
住宿费标准核定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幼儿园名称 (盖章) | 地 址 | ||||
办学许可证号 | 开办 时间 | ||||
办园性质 (对应类别划√) | 普惠性民办( ) | 类别 | 评定 等级 | ||
其他非营利性民办( ) | 类别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办园规模 (班数、人数) | 班; 人 | 目前在园幼儿数 | |||
在职教师数 | 保育员数 | 园舍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收费项目 | 原标准 | 申请 标准 | 核定标准 | 调整后执行 时间 | 备注 |
保教费 (元/生●月) | |||||
住宿费 (元/生●月) | |||||
区教育体育局 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
区发展改革局 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
负责人 | |||||
登记号 |
注:1.此表一式3份,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和幼儿园各1份。
2.核准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具体执行时间等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附件4
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幼儿园名称(盖章): 办园性质: 幼儿园评定等级: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一、保教费 | 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儿童收取的费用及相关减免政策。 | |||
二、住宿费 | 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向寄宿儿童收取的费用。 | |||
三、服务性收费 | 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青发改价格〔2020〕26号 | ||
1.伙食费 | 幼儿园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儿童收取的费用。 | |||
2.校车服务费 | 幼儿园向自愿乘坐校车的儿童收取的费用。 | |||
四、代收费 | 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 青发改价格〔2020〕26号 | ||
1.床上用品费 | 幼儿园为新入园或在园儿童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套。 | |||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收取。 | |||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填 表 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收费监督、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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