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涵养泉水生态环境,彰显泉城特色,推动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加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部山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南部区域,包括仲宫、柳埠、西营街道办事处等所辖范围。
第三条 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推进山水林田湖泉系统治理和保护利用,增强内生动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富美南山。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部山区管委会),负责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应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对南部山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南部山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仲宫、柳埠、西营街道办事处等行使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南部山区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接受南部山区管委会统筹协调。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提供专业咨询。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九条 建立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体系,包括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南部山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引领和指导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第十条 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南部山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由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会同南部山区管委会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相关规划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编制部门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依法优化生态保护管控区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二条 南部山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部门,统筹南部山区生态保护红线、山体保护控制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泉水重点渗漏带和直接补给区等生态保护管控要求,依法实施分级分区管控。
南部山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生态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南部山区空间用途管控要求,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禁止非法侵占、破坏各类生态保护区域。
建立南部山区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开展经常性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建设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会同南部山区管委会发布南部山区城镇、乡村风貌引导,倡导人与自然融合共生,彰显南部山区山水地域特色。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 实行南部山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南部山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南部山区土地、土壤、矿产、河流、湿地、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开发利用状况等,有序开展调查监测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南部山区森林康养特色生态监测体系。南部山区管委会探索建设生态环境和康养功能耦合、布局合理的监测网络和设施,开展数据收集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南部山区管委会加强南部山区山体保护,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山体的各类违法行为。
南部山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健全完善南部山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实施崩塌、滑坡、泥石流、山洪等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逐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
第十八条 支持实施南部山区锦绣川、锦阳川、锦云川等小流域治理,科学推进泉域补给区水土保持、拦蓄工程,建设水系生态廊道,提升泉水涵养和补给能力。
南部山区管委会健全完善河道保护机制,加强河道信息化管理,提升防洪能力,发挥水系的综合效益。统筹推进生产生活污水治理,改善水环境。加强节水保泉宣传教育,倡导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支持南部山区建设生态景观林带,加强中幼林抚育,逐步改造低质低效林,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南部山区管委会统筹推进南部山区古树名木、生态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依法开展森林资源专项整治和保护行动。
按照市森林防火能力建设总体规划,重点支持南部山区管委会加强森林火情预警、预防、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森林防火应急处置能力,与周边相关行政区域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第二十条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南部山区管委会加强优质耕地保护,科学有序推进低等耕地质量提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和整治,提升土壤环境质量。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南部山区管委会,加强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水库周边水环境保护综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 支持南部山区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制度,科学有序推进破损山体、水生态、大气环境、森林植被、重点渗漏带等生态空间修复。
第二十三条 南部山区管委会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设施,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鼓励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在南部山区应用和推广。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 支持南部山区优化产业定位和项目布局,构建多层次绿色发展产业体系。南部山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开发适宜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鼓励和支持符合南部山区实际的绿色发展产业。
第二十五条 支持南部山区统筹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全产业链。因地制宜支持发展林果产业、粮蔬产业、药材产业、花卉产业和林下经济等特色农业。鼓励打造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强品牌培育和保护,培育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第二十六条 支持南部山区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加强四门塔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发掘和传承济南战役山东兵团指挥所旧址等红色文化资源,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丰富文旅产品供给,促进生态、文化与旅游有机融合。
支持南部山区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等服务业,完善旅游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支持南部山区发展康养度假产业,提升服务能级,推动建设康养度假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八条 支持南部山区发展会议展览、总部经济、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体育健身、数字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培育符合绿色发展的新兴产业。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南部山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体系。探索生态资产权益交易和市场化运作路径,依托公共品牌提升生态溢价,推动南部山区林业碳汇等生态资源权益交易。
第三十条 南部山区管委会应当以绿色发展为导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南部山区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逐步加大转移支付资金,提升南部山区财政保障水平。支持南部山区管委会科学统筹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加大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投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有利于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体系,足额保障市级部门下达任务及其后续运营维护所需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南部山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逐步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会同南部山区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支持南部山区绿色发展产业体系用地的相关政策,对南部山区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产业等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支持南部山区建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推动村庄分类优化提升,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城乡融合发展格局,推进南部山区新型城镇化和全面乡村振兴。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南部山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推动南部山区骨干公路、乡村公路等区域交通路网一体化建设,提高南部山区通达效率。
第三十六条 市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支持南部山区基础教育发展,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障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南部山区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推广应用相关科研成果。
第三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等部门支持南部山区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基本卫生服务一体化、均等化,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实现南部山区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推进高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南部山区人才服务保障制度,鼓励和引导环保、农业、文旅、教育、医疗、科技等各类专业人才向南部山区流动,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才到南部山区创业就业。对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表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南部山区管委会不依法履行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有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