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2号令)自2006年9月5日施行以来,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原《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文件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该文件于2016年6月30日废止。为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东政发〔2017〕8号)印发。
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中心城规划区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参照执行。
二是明确了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凡在中心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中心城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市发展改革、监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审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中心城规划区内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四是明确了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于近年来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均有大幅度上涨,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大幅度增加,征收标准下调已无空间。同时,受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影响,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上调则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经济发展。因此,继续执行2009年征收标准。其中,工业厂房类170元/平方米,其他公共建筑类315元/平方米,住宅类255元/平方米。2009年公布的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中,住宅类项目根据不同的容积率执行不同的标准,但对数量众多的同一宗土地上既建有住宅建筑又建有公共建筑的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应缴配套费数额难以核算,易引发争议,实际工作中执行难度大,因此本办法对住宅类项目不再按容积率计征。关于征收标准的调整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建议,形成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是明确了配套费的减免范围及批准程序。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方可减免。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政府鼓励支持、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可提出减免配套费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转报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符合国家、省减免规定及市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
六是明确了配套费缓缴的审批程序及缓缴时限。缓缴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转报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批准的,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七是对建设项目自行配套作出规定。所谓自行配套是指建设项目配套需求的部分市政公用设施不接入用地红线外城市综合管网大配套,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自行筹资建设功能完备、自成体系、独立运行的专项市政设施(如供暖、供气、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活动。建设项目单位自行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应当先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再申请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措施等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城市管理部门另行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缴纳配套费资金额。自行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应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单位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自行配套工程验收意见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批准。
八是明确了配套费的补缴及收缴的强制执行情形。已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拒绝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是对配套费的管理使用作出规定。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按照市政府安排由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
十是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限。《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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