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文件政策解读
一、解读文件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第五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二、制定背景
国务院决定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并于2022年11月17日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2023年2月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3〕17号)。3月11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日政字〔2023〕11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要求,我区积极组织做好经济普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三、文件依据
1.《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
2.《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3〕17 号)。
3.《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日政字〔2023〕11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刻认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为科学把握普查工作重点任务,第三部分为科学高效做好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第四部分为严格普查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刻认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好岚山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了解全区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托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对于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稳进增质,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区委、区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全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意义。
(二)科学把握普查工作重点任务
1.明确普查对象。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2.明确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3.明确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科学高效做好普查工作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且没有先例可循,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普查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创新技术手段,全面推进经济普查各项工作扎实高效开展。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日照市岚山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乡镇街道也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2.注重协同配合。涉及普查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申报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工信局等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环境所需政务云资源方面的事项,由区工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全区公共基础设施事项,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和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积极配合开展普查,主动加强普查数据审核分析,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认真做好承担的工作。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3.保障普查经费。各级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落实好经费、人员、交通、设备等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级负责,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其中,普查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AD)、手机流量卡等专用设备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及时拨付和采购;“两员”报酬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绩效。
4.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5.精选“两员”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选优配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加强培训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聘用、从有关单位商调等方式,招募符合条件的“两员”队伍。商调人员要保证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实行分类别、分层级精准培训。“两员”劳动报酬要按时支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调查工作。
(四)严格普查工作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周密、务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坚持把质量控制落实到普查工作全过程,强化普查内容推进,严格普查要求落实,确保普查各项工作科学、规范、高效。
1.坚持依法普查。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定,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区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相关责任。
2.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生命线地位,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审核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统计督察检查和执法检查。
3.创新普查方式。广泛运用部门行政记录,积极推行手机采集、电子证照扫码、行业智能赋码等新技术在普查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为精准比对部门数据资料提供技术支撑,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鼓励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4.注重成果应用。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四、解读机关
本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岚山区统计局起草并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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