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劳人仲案字〔2023〕第2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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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胡世西诉你单位(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淄劳人仲案字〔 2023〕第239号),已经依法裁决。裁决内容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工资10626元、12月工资12443元、2022年1月工资9806元、3月工资5360元、4月工资13827元、5月工资11769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与调解庭(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9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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