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劳人仲案字〔2023〕第29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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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召诉你单位(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淄劳人仲案字〔2023〕第297号),仲裁请求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3月26日的工资6440.64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3年7月31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91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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