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强化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便捷、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规则,发挥好人民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作用,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与市文旅局联合制定了《淄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1〕441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鲁市监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设立和业务开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三是规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职责,包括受理、调解知识产权纠纷、引导当事人履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四是规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职责,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负责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五是规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按照纠纷受理—指定(选择)调解员—走访调查—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制作协议书—回访—归档等流程依法进行。六是规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调解协议相关内容,经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关于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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