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函〔2022〕591号)精神,我局对《雅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雅住建发〔2020〕54号)进行了完善,2023年6月13日,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雅安市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了《雅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雅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雅住建发〔2020〕54号)同时废止。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函〔2022〕59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办法》明确了预售资金定义、监管银行、职责划分、监管银行的选择与确定,即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开发企业选择、银行自愿、住建部门参与三方协议监管的模式。
(三)《办法》明确了预售资金管理方式、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等,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保证专款专用。
(四)《办法》明确了开发企业职责、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监理单位职责、按揭贷款银行职责,特别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办法》要求监管信息需对公众公示,同时明确了监管额度、账户注销及不予使用预售款情形等。
(六)《办法》最后明确了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理单位、相关主体、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要求各部门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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