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日照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东港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500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或以河道管理范围为基准。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专用道路、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水文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二、保护范围内禁止事项
(一)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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