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达公告
于海涛、姜玉玲(原荣成市泷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股东):
本委受理申请人董瑞与你二人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荣劳人仲案字〔2023〕第861号),现已审理完结,裁决由你二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822.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235.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217.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532.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064.64元,上述款项合计117872.01元。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荣成市府西路178号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33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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