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3〕112号[发布日期:2023-07-04]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2023〕112号

字号名称:市中区则鑫百货商行 

经营者:章文君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3MA3R9391XH

经营场所:济南市市中区华润红叶林6号楼1单元201

成立日期:2019-12-20

经营范围: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针纺织品批发;针纺织品零售;日用品百货,洗涤用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机械设备及配件,服装鞋帽,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家用电器,宠物用品,办公用品,厨具,钟表,眼镜,音响设备,摩托车及配件,体育用品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5月6日,张丽委托朱道学向我局投诉市中区则鑫百货商行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本人地址登记注册,申请撤销本地址名下的市中区则鑫百货商行2019年12月20日设立登记。

2023年5月29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函复如下:“经现场核实,济南市市中区华润红叶林6号楼1单元201为居民住宅,未发现市中区则鑫百货商行在该处从事经营活动。经物业证实,济南市市中区华润红叶林6号楼1单元201和济南市市中区二环东路13333号依山郡三区6号楼1-201是同一地址”

通过查阅章文君在2019年12月20日申请办理市中区则鑫百货商行的登记档案,章文君在该个体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详细地址是济南市市中区华润红叶林6号楼1单元201,承诺“申请人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并签字确认。

经查明,章文君2019年12月20日申请办理市中区则鑫百货商行营业执照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与市中区则鑫百货商行和章文君取得联系,2023年5月16日我局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中区则鑫百货商行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45日。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市中区则鑫百货商行2019年12月20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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