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于2011年与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2011年第1号公告,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该公告执行到期后,又分别于2014年、2016年、2019年、2022年发布延续执行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发布后,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税收政策的确定性、统一性,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改)的要求,对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经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号)将被新的规定替代,现决定废止。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清算申报的,不作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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