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3300余人

生态环境部获悉,当天河北、江苏、内蒙古、西藏、新疆5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至此,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工作全面完成,共追责问责3300余人。

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六批完成对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国五矿集团、中国化工集团、中国建材集团、中国铝业集团、中国黄金集团、中国有色集团等6家中央企业的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58个责任追究问题。

经汇总分析,31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督察移交的135个责任追究问题共追责问责3035人,含厅级干部371人(其中正厅级干部93人),处级干部1244人(其中正处级干部594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509人(涉及厅级干部108人、处级干部576人),诫勉782人(涉及厅级干部108人、处级干部377人),其他处理744人。

国务院国资委和6家中央企业对督察移交的23个责任追究问题共追责问责336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83人,诫勉63人,其他处理90人。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严格责任追究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督察整改工作和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的有效手段。总体看,第二轮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工作注重追究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动督察整改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督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记者了解到,截至2023年5月,第一轮督察明确的3294项整改任务,总体完成率超过97%,第二轮督察明确的2164项整改任务已完成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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