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审计署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对已发布的《通知》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二)《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2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
三、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凡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财政资金以及国有企业融资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条。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负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工程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核和下达竣工决算批复。县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聘请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再按规定对竣工决算进行批复。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县审计局可以聘请工程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或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程结(决)算审计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县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确定的结算审减事项和金额,建设单位负责扣减或追回多计结算价款。对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签署资料不属实,以及未及时追回审减的多付工程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程序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监督管理范围。
县财政局原则上对工程结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决)算审核;对工程结算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结(决)算抽查审核;对县审计局已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县财政局不再进行结(决)算审核,依据县审计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竣工决算批复的依据。
县审计局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提出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意见建议,将拟纳入计划的投资审计项目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审核、报市审计局批准后执行。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90日内办理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应在办理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后30日内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报送项目结(决)算审核、审计资料。建设单位送审应提供建设工程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包括: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文件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交(竣)工等验收资料;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决算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监督结果执行。
县财政局作出的结(决)算审核结果和处理决定,县审计局作出的工程结(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到位。对执行不到位的,县财政局应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对项目结(决)算审核、审计确定的多付工程款事项和金额,建设单位负责予以追回,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认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项目结(决)算审核、审计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出具不实结(决)算报告的,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审计局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关注被审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决策、执行及效果情况、结(决)算财政审核结果和审计报告执行等情况,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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