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是哪些?

实施办法指出,下列七类人员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包括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包括因病致贫重病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残疾退役军人(不含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

二、如何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

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三、重特大疾病如何进行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指出,除分类采取普通门诊和普通住院医疗救助外,对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将采取病种+费用的模式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

病种救助对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等26重特大特殊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含住院和门诊)。

费用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病种有哪些?

《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为: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焦虑症等26个病种。

五、低收入人口的倾斜救助政策?

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低收入人口,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住院和医保特病门诊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首次或累计超过上年度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标准以上的部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5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4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六、医疗救助对象如何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获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手工结算申请。

七、医疗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如何做到精准识别医疗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身份认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救助对象身份自被认定后,相关信息由认定部门及时传送医保部门,为新增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添加享受待遇标识,确保及时纳入医疗救助保障。

八、何时开始实施?

《实施办法》自2023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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