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文件精神,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区卫生健康委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对《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渡卫〔2016〕129号)、《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渡卫〔2017〕52号)等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截止日期:2023年6月12日
电子邮箱:1131704223@qq.com
联系人:冯媛,联系电话:023-68910024
附件:1.《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渡卫〔2016〕129号)
2.《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渡卫〔2017〕52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附件1:
渡卫〔2016〕129号
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社会抚养费征收
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街、镇人口计生办(社会事务办):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战略部署和新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委对《大渡口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渡口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基准》
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
附件
大渡口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行使,促进卫生计生机关及其人员公正合法合理行政,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处理特殊情况、履行调查取证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是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生育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按照“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法律救济”的原则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五条 对违法生育性质和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要相同,征收幅度和标准要一致,征收数额要相等。
第六条 对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居民,征收机关应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区统计局公布的大渡口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确定征收数额。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幅度内,根据违法生育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轻重,按从轻情形、一般情形、从重情形三个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一)一般情形:
违法生育后,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调查取证,能自觉陈述违法生育事实,按一般标准征收。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从轻标准征收:
(1)违法生育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
(2)非意愿妊娠后14周以内主动要求终止妊娠,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不宜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
(3)当事人或所生育子女有等级以上残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病伤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5)其它依法应从轻处理的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从重标准征收:
(1)违法生育后,拒绝或阻碍调查取证的;
(2)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违法生育的;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等违法生育的;
(4)违法生育后,采取迁移户口、资产转移、假离婚等方法规避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
(5)案件调查过程中,有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的;
(6)违法生育后拒不承认生育事实,经依法进行技术鉴定确认违法生育的;
(7)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后违法生育的;
(8)其它依法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居民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一)一般情形征收标准
第一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按照大渡口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从轻情形征收标准
按上年大渡口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至2.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告知书上的规定期限内主动交清社会抚养费的,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告知书上的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一般标准70%社会抚养费的,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告知书上的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一般标准50%社会抚养费的,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1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从重征收情形标准
居民违法生育当事人有从重征收情节的,按大渡口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婚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从轻情形征收标准:按大渡口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般情形征收标准:第一次婚外生育后,按大渡口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从重标准:第一次婚外生育后,按大渡口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1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适用本基准中从轻、从重标准的,应在调查报告中陈述从轻、从重征收的事实,并将有关从轻、从重情形的证据以及《自愿预缴社会抚养费声明书》、《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已缴社会抚养费票据存根(复印件)等材料收集在案。
第十一条 其他征收标准及其规定
(一)第二次及其以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次违法生育子女征收标准为基数,以违法生育子女的次数为倍数确定征收标准。
(二)男女一方拒绝提供另一方的生育婚育信息,或者隐瞒、变造另一方信息的,按婚外生育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征收
(一)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违法生育的孩子已死亡或者当事人已死亡,不再处理。征收决定作出之后,违法生育的孩子已死亡或者当事人已死亡,未征收的部分予以免征,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退还。
(二)其他应当免予征收的情形。
第十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下达后,管理相对人本人或其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家庭因不可抗力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减征社会抚养费。
第十四条 减征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被征收相对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下达之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请求减征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案单位或管理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出具书面回执,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并上报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30日内召开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是否减免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会议记录应整理归档,长期保存,以备查验,同时复制一份存入征收案卷;
(四)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减免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办案单位或管理镇(街道)应当在当月的政务和村务公开栏上对减免情况予以公布。
适用本基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免征、减征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完善报批手续,作为案件结案审批的依据。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对所认定的违法生育事实必须真实准确,表述清楚,证据充分。证明相对人违法生育存在的证据,必须做到收集程序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违法生育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 案件取证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违法生育情节认定书》,载明违法生育情节的调查证据、认定依据、认定意见。
第十七条 本基准由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基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
附件2:
渡卫〔2017〕52号

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推动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统一标准
(一)规范征收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征收处理程序,做到征收主体合法、定性准确、审批及时、标准统一、票据合规、执法文书规范、运用法律法规准确、执法行为规范。
(二)严格征收标准。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应收尽收和足额征收的原则,对同一种违法生育行为不得适用不同的征收标准。
二、强化管理,规范收支
(一)实行“三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应通过村(社区)政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定期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年度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征缴分离。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区卫计委到区财政局领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由镇(街道)设立票据专管人员,负责票据领用和核销;镇(街道)对违法当事人出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指导违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账户,并将回单交回“一般缴款书”开具单位。经批准实行分期缴纳的,按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中批准的缴纳计划,分次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分次缴纳。
(三)健全征收台账。一是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总账,并与镇(街道)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二是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社抚费征收台帐和分户账,凭“一般缴款书”回单准确登记,做到征收对象明确,应征、已征、欠缴账目清楚。三是实行账务移交制度。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征收账务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进行账务移交。
(四)规范收支行为。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各项财政支出,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足额予以保障。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严禁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安排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挂钩,严禁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同单位或个人利益挂钩,严禁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其它人员代收社会抚养费,严禁未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前先收费,严禁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搭车收费。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要把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制宣传作为计生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计划,认真落实。各镇(街道)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标语、专栏、集中宣传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把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群众中,并在村(社区)公示社会抚养费处罚征收依据、处罚征收程序、征收结果,做到家喻户晓,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大渡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印发
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doc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