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701260042116000/2018-025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张坊镇政府 | 组配分类: | 政府规章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8-08-15 |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镇政府固定资产管理,逐步规范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结合镇政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政府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必须设有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对所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镇政府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需填写《资产领用单》,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镇政府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
(三)财政所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还手续,否则资产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财政所每年必须对镇政府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汇报。
第二条固定资产新建购置管理
(一)新建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物依据工程决算报告金额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二)镇政府购置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财政所必须及时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在购置后10日内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一)镇政府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镇政府根据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转移和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镇政府处置固定资产,提出申请处置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
(三)镇政府固定资产情况发生变更后,要及时调整账目,保证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财政所要加强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按照区局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更、处置、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使其做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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