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眉山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财政局起草了该《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1月31日—3月1日,该《暂行办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2月15日,该《暂行办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同步报送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月1日—6日,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委目标绩效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意见;3月14日,通过了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核,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3月21日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第十一期党委会审议,5月8日,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名义联合印发,并于5月9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文件生效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12条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象、精神奖励设置、物质奖项设置、奖励程序、经费来源、实施日期。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象。除当地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的避险转移及专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外,对我市境内成功避免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以下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
(二)精神奖励设置。精神奖励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或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给予及时通报表扬。
(三)物质奖项设置。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等级根据一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设置,一等奖〔一次避免伤亡20人(含)以上30人以下〕个人奖励8000元、单位奖励16000元,二等奖〔一次避免伤亡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个人奖励5000元、单位奖励8000元,三等奖〔一次避免伤亡10人以下〕个人奖励3000元、单位奖励5000元。
(四)规范奖励程序。由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推荐成功避险人员或单位,并核实避险事件真实性;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推荐材料,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并按程序给予奖励。
(五)经费来源。市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局,由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局据实兑付奖励资金。
(六)实施日期。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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