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永川府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4月18日起施行,同步废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146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162号,以下简称《市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 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4日印发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市细则》,以下简称《市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监督办法(试行)》(渝人办发〔2021〕68号)明确规定,应加强地方立法协同配套工作,鼓励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步实施。《市条例》、《市细则》对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对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部分程序、标准有了新的规定。为配合新政策的实施,更好的开展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必要配套制定我区的实施办法。
永川区组建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参与的房屋征收配套文件起草组,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办法》(讨论稿),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区级部门、镇、街道等33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研究,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永川府规〔2023〕2号)于2023年4月18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市细则》为框架,共六章4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5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征收决定部分(13条)。明确了公共利益的情形、房屋征收计划、房屋征收申请、初步审查、确定征收项目、暂停办理手续、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及临时建筑的补偿、补偿方案起草与征求意见、听证、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旧城区改建预签协议,以及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等环节内容。
(三)补偿程序部分(6条)。明确了补偿内容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旧城区改建完善预签协议)、履行补偿协议、下达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内容。
(四)补偿政策部分(12条)。针对征收补偿中涉及政策性问题,明确了房屋用途认定方式、征收费额标准、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公摊补助、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房屋维修资金交纳、停产停业损失、税费减免等内容。
(五)征收评估部分(3条)。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费用标准、复核和鉴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六)附则部分(1条)。明确了施行时间、其他未尽事宜的执行原则。
(七)附件部分:规定了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补偿科目、标准进行了明确。
三、有关调整情况
在《市细则》的基础上,《办法》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明确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职责。《市细则》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承担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办法》进行了细化,明确“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接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违法建筑的补偿原则。《市细则》规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办法》在《市细则》规定基础上,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如何补偿进行了明确:“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合法建筑给付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办法》按照《市细则》的规定要求,结合永川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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