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国家、省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仅覆盖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未涉及到城镇。为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2011年起我市实施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基本实现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乡居民全覆盖。该政策于2016年第一次作了修订。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统一性,我委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修订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并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后,庚即认真系统梳理涉及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文件,吸收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中可取的相关政策口径,并将《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成卫计发〔2016〕47号)和《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补充通知》(成卫健发〔2021〕12号)进行了整合,结合实际再次修订并制发了《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成卫健发〔2022〕28号)。

二、制定过程

(一)严格执行制文程序。《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制定过程中,先后两次征求区(市)县、相关市级部门及直属单位意见建议,并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后,组织专家召开了专题论证,开展了风险评估,进行了书面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送审稿)。

(二)主要变化。本次修订主要将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成卫计发〔2016〕47号)和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补充通知》(成卫健发〔2021〕12号)进行整合,增加了“年审制及停止享受规定”等内容,修订后的政策更加完善、合法、合规。

三、主要内容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成卫健发〔2022〕28号)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

(一)适用对象及标准。明确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明确排除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在职及退休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及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生活补贴(含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增发)的人员也不纳入。明确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省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执行。

(二)基本条件。明确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城镇居民:

1. 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成都市城镇居民,且户籍在本(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三)相关政策解释。一是明确与基本条件相关的政策解释参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执行。二是明确申报对象不能同时享受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三是明确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行年审制及停止享受规定。四是明确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执行时限规定。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明确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行自愿申报制。就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五)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明确所需资金在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经费中列支以及市县经费负担规定,要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按年计发,由各区(市)县卫健局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到户到人。

(六)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对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事宜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机构: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胡   蓉

联系电话:61884761

                               2022年8月18日

政策文件:http://cdwjw.chengdu.gov.cn/cdwjw/zcwj/2023-05/04/content_85a6114411bc4328aa04362489b8895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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