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即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截至2021年12月底,中国海关已经与欧盟、新加坡、巴西、塞尔维亚等21个经济体47个国家(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协议,互认国家和地区数量居世界首位。中国的高级认证企业享有互认国家(或地区)给予的包括便捷通关在内的相关优惠便利措施。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32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公告〔2018〕33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18〕177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17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公告〔2019〕46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优惠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3.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2.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3.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4.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6.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7.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8.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9.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四、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隶属海关,海关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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