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复议受理审查规范的问答

受理审查规范的问答


1.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答:(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除外;

(三)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行为以及其他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及答复、要求补充材料等过程性行为;

(十)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十一)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十二)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三)行政协议;

(十四)申请人单独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国家赔偿的行为;

(十五)依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产生的行政复议行为;

(十六)投诉举报的处理行为,但投诉举报事项或者内容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十七)鉴定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

(十八)事实行为,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行为除外;

(十九)《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的行为;

(二十)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行为。

2.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通信地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3.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方式?

答: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其主体资格如何审查?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审查其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有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负责人书面说明情况,可以先予认定其具备负责人资格,在案件审理中再核实其身份。

多数村民要求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但负责人拒绝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签名的,应当审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并达到规定人数或者户数同意申请行政复议的证据材料。

5.如何推选行政复议代表人?

答: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审查是否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是否有全体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推选代表的证据材料和行政复议代表的身份材料。

6.哪些属于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属于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二)被申请人名称无歧义;

(三)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事项所对应的行政机关。

发现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7.如何审查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答:申请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就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作出说明。在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前提下,无法认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视为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申请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视为符合申请期限。经审查,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8.行政复议材料齐全应该如何处理?

答: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合理的补正期限和逾期不补正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9.哪些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先予受理?

答:行政复议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予受理:

(一)无法认定申请人已就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无法认定申请人已就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等事项需要被申请人答复并提供证据后才能作出判断的;

(四)无法认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的;

(五)无法认定行政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的;

(六)其他应当先予受理的情形。

先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0.对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如何救济?

答: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监督的,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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