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感官直觉遇上理性认知,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侵权索赔200万被驳回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诸未静 上海报道

“今日油条”与“今日头条”的争议,暂时有了一审结果。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今日油条公司等的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一审宣判后,抖音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本案还在二审审理当中。

有趣的是,此案结果产生了一种评论声音——“感觉这个判决一出,喜欢头条和不喜欢头条的都沉默了”,即判决结果与部分公众的朴素认知不符。

不过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专业角度来看,本案判决论证严谨,说理详实,其判决结果并未超出行业人士意料。

案情

2020年,一家名为“今日油条”的店铺火爆网络,该店铺装修、logo与今日头条极度相似,引发关注。

今日头条所属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郑州市金水区今日油条早餐店、河南烧烤者食品有限公司告上公堂,要求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索赔2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含义、颜色等构成要素上不构成相同或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于区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今日油条公司等具有混淆故意或已造成公众实际混淆,故今日油条公司等不构成普通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头条”“今日头条”属于常用词汇,使用在新闻资讯领域固有显著性较弱,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场,抖音公司在餐饮领域不具有现实利益,双方在该市场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今日油条公司等未对驰名商标造成弱化、贬损或丑化,亦未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

故即使涉案注册商标中的部分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今日油条公司等亦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今日油条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今日油条”与“今日头条”区别明显,其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今日头条”手机APP的运行界面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二者的广告语及海报存在差异,故今日油条公司等的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抖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

“最近抖音真是有点不顺啊,没想到居然败给了一家小小的早餐店。”社交平台上有如此“玩笑”的评论。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指出,这些幽默的观点,背后其实揭示了一个朴素的困惑:一审法官为什么倾向于认为商标侵权情境下的“混淆”应侧重于从公众理性认知,而非感官直觉的角度去理解?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认知上的差异,可能是因相关公众对《商标法》规定的理解不够全面所致。”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梓楠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分析,一方面,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并不简单等价于不同标识间的外观是否相似,还需结合标识含义、相似部分占比、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另一方面,即便认定争议标识与权利商标间构成近似,但《商标法》规制的是针对权利商标的混淆、淡化及污损行为,使用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侵权行为。

他具体分析到本案,尽管“今日油条”文字及相关标识在整体外形上与“今日头条”相近,但基于“油条”与“头条”本身各有特定含义,且两者各自应用的行业领域完全不同,公众虽能直接从“今日油条”处联想到“今日头条”,但一般情况下只会认为其属于对原告权利商标及软件服务的戏仿,而不会产生被告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来源于原告抖音公司的误解。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是合理的判断。

据悉,一审宣判后,抖音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本案还在二审审理当中。那么本案还有翻转的可能性吗?

方梓楠分析,抖音需要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加强权利主张。他认为,之于本案而言,尽管被告借助“今日头条”获得了一定的商业利益,但借助他人商业成果获利的行为并不必然有违商业道德,其不正当性有待证成。

“我们认为,对这一主张进行争取,将是抖音公司二审工作的重要一环。”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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