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河流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
2023年3月底前,印发《长江丰都段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修订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我县境内龙河、渠溪河、碧溪河、赤溪河等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完成长江干流70%排污口整治任务;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我县境内长江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202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县境内长江干流及龙河、渠溪河、碧溪河、赤溪河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排污口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数。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2.统一分类命名编码。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种类型对排查出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
3.开展监测溯源。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情况,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并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排污口整治。
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工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
4.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5.强化截污治污。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实施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改造更新,基本解决城市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错接混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各相关规划区划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
4.严格环境执法。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
5.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动态信息管理台账,积极主动将信息纳入全市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县级财政要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严格考核问责。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部门,综合采取通报预警、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工作任务落实;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鼓励公众参与。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