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的重要作用、构建“2+3+N”现代农业体系,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示范带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切实推进我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农规〔202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眉山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2月28日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农规〔2022〕5号),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办法,制定本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月10日-2月16日书面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供销社,眉山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修改,未采纳的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2月20日-3月20日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箱、电话和书函邮寄等途径反馈的意见。3月23日,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对“眉山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合法性法律审查的法律意见书》(2023达宽意字第787号),3月28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完善,局行政审批与法规科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最终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18条,明确了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申报所需的依法登记设立、组织管理规范、服务标准明晰、服务能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五项标准;《办法》还明确了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申报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监测的周期、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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