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 索引号:11370000004504679L/2023-03793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水利厅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责任编辑: 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时间:2023-03-2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强化“两手发力”,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和优化配置,2021年3月17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起草完成。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正文包括总则、水权认定、平台交易、自由交易、水权收储、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35条。本《实施细则》是对《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细化和完善,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责边界,水资源使用权的分配原则、用水权利边界,各类交易形式的准入条件、交易流程等细节,以及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加强水权交易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水权管控指标和年度调控指标范围内结余的水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储的水权指标;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单位或者个人(公共供水单位除外)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水权指标;拥有农业用水权的农户、集约化种植业用水大户、规模化禽畜养殖用水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自主投资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强化水资源管理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水权指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明晰水权认定。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统筹考虑生产用水、生态用水和预留水量的原则,立足区域实际,统筹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现状用水、节水水平、发展需求等因素,认定区域水权、取水权和用水权,积极推行非常规水水权认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满足合理用水的情况下,可统筹预留部分水权,用以保障区域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用水需求。

(三)明确平台交易、自主交易、水权收储规则。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 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

具备交易条件的水权交易原则上应当进入交易平台开展交易;进行协议交易的,鼓励在交易平台公布交易信息。平台交易应开展挂牌、磋商、论证、审核、成交备案等流程。

农业灌溉用水户之间可以自主开展水权交易,其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其他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需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公共供水管网内的用水户一般可通过自主交易的形式开展水权交易,有规定情形的需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需签订交易协议,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并取得自主交易鉴证书。

水权收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回购区域水权指标和取用水户水权指标的行为。应对《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水权收储,收储的水权可通过行政方式进行配置,也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交易或者作为储备水权。

    (四)明确监管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各类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水资源用途的合规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要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依法依规开展水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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